6月28日,市中院维持我院对被告人陈全龙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判处结果,并委托我院对被告人陈全龙进行公开宣判,当庭对其收监执行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罚。该案的处理,进一步揭露了“法轮功”的反动本质,打击了邪教组织的嚣张气焰,彰显了司法自信。
2014年3月3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全龙与其妻李某二人携带大量“法轮功”宣传品乘车来到广水市吴店镇浆溪店街上,向街上居民散发“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书刊、光盘等宣传品。后经群众报警,被公安局机关当场截获,现场查获“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宣传单40份、报纸98份、书刊61册、光盘36张。后公安机关又在被告人陈全龙家中查获大量“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宣传品。当日,被告人陈全龙被抓获归案。
2015年7月,我院受理该案后,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收到宣扬“法轮功”内容的信件80余封,接到诅咒、恐吓及宣扬法轮功内容的电话400余人次,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妄加指责,反复缠访,极力干扰法官依法办案。承办该案的合议庭人员排除干扰,依法审理,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公正审判,从案件质量入手,牢牢抓住司法公正这一根本,以理性、平和的心态审理,切实做到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二是坚持释法明理原则,向被告人陈全龙释明国家关于“法轮功”这一邪教组织的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努力让被告人遵从司法、信赖司法、认同司法。三是坚持做好宣传工作,引导舆论导向,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法院主办、各方参与的宣传、防范、打击体系。
该案的依法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从严打击传播邪教组织的决心,展现了办案法官在处理重大敏感刑事案件中的司法自信。目前,被告人陈全龙已送监狱服刑。
(根据刑一庭信息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