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场引种补植苗木 依法守护美丽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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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21     浏览量:212

“我认罪认罚,回到社区后,将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加强植被恢复基地管护,恢复生态环境,做一名生态环境的保护者”。日,涉嫌非法采矿罪的被告人彭某在庭审中哽咽说道。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彭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雇佣个体业主伍某的挖机,雇请程某为挖机司机,擅自在广水市某镇挖山修路、毁坏林地,并将所采挖山石料卖给闵某等人,谋取非法利益。经广水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委托广水市大华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湖北省孝感市核工业地调查院、本惟识(湖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采挖现场的方量、品种、价值进行勘测、认定,确认案涉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为802661.2元

案发后,广水市公安局于2024年3月传唤被告人彭某到广水市公安局接受讯问,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00元。2025年1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犯非法采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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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人彭某虽多次口头承诺愿意赔偿全部矿产资源损失、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但一直以家庭困难为由未履行。为督促被告人彭某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和赔偿全部矿产资源损失,广水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多次对被告人释法说理,告知案涉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最后,被告人彭某退赔全部矿产资源损失802661.2元,预缴罚金五万元,修复案涉被毁坏林地,并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交《毁坏林地恢复验收合格报告》。鉴于被告人彭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且能积极补植复绿并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通过,修复被破坏的林地生态环境,经调查评估,被告人彭某适宜社区矫正,可对其适用缓刑,广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对其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2661.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彭某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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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们每一个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自觉抵制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盗采行为,共同维护合法采矿环境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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