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世伟等十五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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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2-27     浏览量:9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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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23日上午,广水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程世伟等十五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宣判。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等对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程世伟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对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主犯)张峥峥等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九万元,有期徒刑十一年、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组织成员(从犯)李某某等十一人,分别判处九年有期徒刑至五个月拘役不等的徒刑,并处二万二千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程世伟所有的供犯罪所用的宝马车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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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程世伟经常纠集张峥峥、刘某某、胡某某等被告人在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十里办事处、广水办事处、长岭镇及及随州市曾都区府河镇等地通过组织卖淫行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共同实施了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计17起,组成较为固定的违法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金钱借贷关系引诱未成年人共同实施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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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峥峥等九名被告人自愿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意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程世伟等十五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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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世伟组织、策划、指挥被告人张峥峥、刘某某、胡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结合在一起,在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了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程世伟组织、领导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依法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张峥峥、刘某某、胡某某直接接受被告人程世伟指挥,预谋、组织并积极参与集团的犯罪活动,是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等被告人是犯罪集团的一般组织成员,应按其地位、作用,分别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承担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考虑其认罪悔罪、退赔退赃等具体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广水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程世伟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审理,依法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等手段,全方位对被告人从严惩处,同时,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未成年被告人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辩护人,通过对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释明法律,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对被告人从快、从严判决,充分彰显了法院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决心和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信心,对涉黑恶势力犯罪形成有力震慑,瓦解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的意志,进一步营造了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增强人民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报送单位:刑一庭

信息编号:2019(108)

文稿作者:石则著、谢萌萌

文稿审核:阳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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