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6月14日被告人向某在抖音平台上认识刘某某,两人互加微信并约定在酒店房间内见面发生性关系。当日22时许,向某在酒店房间内与刘某某见面时,看见刘某某脖子上挂着黄金佛头吊坠,见财起意想将黄金吊坠占为己有,遂在发生性关系之前将刘某某脖子上的黄金吊坠取下并放置在床头柜上。待两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向某趁刘某某不备将黄金佛头吊坠盗走后离开现场。2024年6月15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向某抓获归案,现场查获被盗黄金佛头吊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依法应予惩处。为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被告人向某,做为一个成年男性,正是其拼搏事业之时,但其不思进取,游手好闲,通过微信约已婚妇女开房,并在与受害人见面后偷取其财物,不仅缺乏最基本的价值观、道德观,还毫无法律意识。经查其弟也因盗窃罪,现正在监狱服刑,其弟的行为并没有给其起到警示的作用,其也没有从中吸取教训和反思,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刘某某作为此次案件的受害人,虽值得同情,但其作为人妻、人母,在其丈夫外出赚钱养家时,枉顾家庭伦理,践踏道德底线,与被告人相约见面并发生性关系,致使自己的财物被盗,最终酿成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