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指尖维权莫越界 诋毁商誉终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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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8-26     浏览量:1799

在科技迅猛发展的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以发声,人们的发言越来越自由,但是,网络世界可以无所顾忌地发言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吗?又是如何承担呢?

基本案情

易某、王某夫妇系养殖户,此前曾通过当地经销商购买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后因认为饲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养殖损失,20243月中旬,二人通过抖音发布视频,指责经销商张某、汪某所售某饲料有限公司配合饲料存在私自配方、偷工减料、精度不够等问题,并称该饲料是导致其鱼大量减产,损失惨重罪魁祸首;视频中还配有某饲料有限公司饲料包装袋的图片。某饲料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内容严重损害了其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遂于20244月将易某、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查,涉案抖音账号绑定手机号的实名注册人为易某,该账号发布的内容中,多有王某露脸的自拍视频,可明确识别其本人身份。王某与易某系夫妻关系,该抖音账号实际由王某管理使用。被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饲料确实存在其指责的质量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广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名誉权纠纷,王某、易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某饲料有限公司的名誉权。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王某立即停止对原告某饲料有限公司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其抖音视频号、微信视频号、微信朋友圈上公开置顶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某饲料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声明至少保留30日;三、被告王某向原告某饲料有限公司支付电子数据存证费、律师费共计8500元;四、驳回原告某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王某、易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并督促王某、易某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法官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抖音、微信等网络平台用户众多,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尤其是涉及对特定企业、产品或服务的负面评价时,务必谨慎,确保内容客观真实,表述方式理性合法。

消费者批评评论要有边界消费者依法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批评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基于客观事实,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若发表的意见严重失实,或者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超出正常批评范畴,就可能构成侵权。

维权途径应合法若消费者认为自身权益因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受到损害,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如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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