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手记】你让司法公信力在我心中又上升了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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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9     浏览量:58

“孙法官你看,吴师傅的儿子给我发来微信说,你让司法公信力在他心中又上升了一级!”

日前,我正在办公室撰写文书,书记员小周开心地拿着手机跑过来对我说到。

吴师傅是我之前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当事人,这起案件借款时间发生在二十多年前,且双方当事人年龄均已逾花甲之年,最终能以和解的方式成功了结,仔细回想也算是圆满。

找症结

2023年10月,正在电脑前撰写文书的我收到系统提示有待签收新案件,点开仔细查阅案件后,发现是一起标的额不大的普通民间借贷纠纷案,正准备告知书记员进行相关送达和排期开庭时,起诉状中原告六十六周岁、被告也近八十周岁的高龄引起了我注意,而且借款还是发生在二十多年前,想必矛盾早已积深,只怕法律的“症结”易解,而当事人的“心结”难解。于是我便先暂停手头工作,想着先跟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下情况,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喂,是吴某某吗?我是广水法庭的孙法官,跟您了解下起诉李某某案件的情况。”

听到我释明来意后,电话那一头的原告吴师傅赶紧说明情况,原来二十年前,同乡被告李大爷因承包工程缺乏资金向吴师傅借款五万多元,期间吴师傅多次上门要求李大爷返还借款,都遭到拒绝。直至2023年8月,吴师傅再次电话联系李大爷偿还其借款,李大爷告知吴师傅自己是绝对不会还钱并不再接电话,无奈之下吴师傅只好将李大爷起诉至法院。

“孙法官呀,这件事情像块大石头压在我心里二十年多年了,当年要不是看着同乡的情谊上,想着他困难谁会借钱给他,可到如今还钱怎么就这么难呀!”吴师傅情绪突然激动起来,声音也止不住的颤抖着……

我赶紧安抚吴师傅到:“您先平复下心情,既然已经起诉到法院,相信一定能够有解决的办法的,我先联系下李大爷也了解下他的情况,您再等我电话回复”。

解心结

在电话铃声响了十几声后,李大爷的电话终于接通了,哪里知道我刚开口说明来意,李大爷就立马警惕起来,并坚决表明态度自己没钱也还不了,而后便果断挂了电话。

一旁的书记员小周一愣,“被告这么强势,根本就是不想还钱,沟通调解真的有用吗?”

“有用,怎么能没有用呢,一定有用!”我坚定地说道,其实也是给自己鼓劲。我心里明白此案虽然案件事实较为清楚,但一纸判决书恐怕不能真正从心头上化解双方的隔阂,若想要彻底化解矛盾,必须从调解入手,更多地还得从李大爷这边做工作。

紧接着我又跟李大爷打了几通电话,在耐心沟通下,李大爷也终于心平气和地说出了自己的想法,原来自从生意失败后他欠了不少钱,心里想着这么多年过去,他和吴师傅两个人早就已经闹掰了,钱也就可以不用还了,“我现在年纪越来越大,身体也愈发不好,每月的医药费都比较困难,没钱还呀!”

原来李大爷以为事隔多年,欠的钱就可以不用还了。趁此机会,我赶紧跟李大爷普起法,向其释明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并讲述几起自己办理过的同类案件当事人被强制执行的情况,李大爷最后终于认识到自己问题,表示愿意与吴师傅好好沟通,尽快处理此事。

终化解

了解到李大爷确切的调解意向后,我再次打通吴师傅的电话,说明对方情况和调解想法,吴师傅立马表示:“只要对方肯还钱,利息可以不追究!”。知道吴师傅如此干脆的表态后,李大爷也表示会立马筹钱还给吴师傅款项。

过了两天,吴师傅突然跑来法庭表示李大爷已经成功将欠款打给他,要求办理撤诉手续。为保证吴师傅确实已收到款项,我又再次打电话向李大爷核实,李大爷也表示已经将欠款打给吴师傅了。至此,该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

后来,书记员小周在为吴师傅办理撤诉手续时,又再次跟其儿子确认借款是否已收到,对方表示吴师傅已成功收到李大爷偿还的全部款项,并发来微信表示“你让司法公信力在我心中又上升了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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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成功了结后,吴师傅专程向法庭赠送了一面印有“一心为民解忧,维护司法公正”的锦旗,对法庭全体干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作风和想方设法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态度连连称赞,镜头也帮我们留下这个开心、幸福的时刻。

一面锦旗、一句赞许是荣誉,也是责任,更是对法庭工作的鞭策,作为一名法官,我将坚持小案不小办,将调解贯穿审判全过程,竭尽全力解法结、化心结,朝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不懈奋斗。

法官说法

对于类似本案中长期借款未偿还的情况,出借人要回钱的关键在于合同、借贷双方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为防止钱要不回来,应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借条、转账记录等,及时催讨并与借款人协商还款计划。若走法律程序,应及时起诉并提供充分证据。同时要注意,超过诉讼时效会影响权利保护,但借款人自愿还款不受此限,因此了解法律、保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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