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贩卖2颗含毒电子烟弹,换来六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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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6-29     浏览量:103

一颗小小的电子烟弹,彻底改写了两个花季少女的人生。17岁,本该坐在教室里备战高考的年纪,张某某却因贩卖含毒电子烟弹站上了被告席。更令人唏嘘的是,她交易的对象,是比她还小一岁的16岁少女。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某(女,17周岁)在他人处购买了多颗含异丙帕酯的电子烟弹,并先后两次以同样的价格卖给饶某某(女,16周岁),实际违法所得300元。2024年8月24日,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法规,向未成年人贩卖异丙帕酯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2025年,广水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三百元。

法官说法

2024年6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公告,将异丙帕酯等4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张某某于2024年7月至8月间购买并贩卖含异丙帕酯的电子烟弹,其行为发生在该公告施行之后,异丙帕酯依法属于毒品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故张某某贩卖异丙帕酯的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

近年来,新型毒品伪装形式层出不穷,电子烟弹等载体极具迷惑性。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本应远离毒害,却因交友不慎、贪图小利走上贩毒歧途,甚至将罪恶之手伸向同龄人,直接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教训深刻,具有强烈的警示教育意义。

此案警示未成年人:毒品绝不可碰,贩毒必付沉重代价,切莫让一时冲动葬送青春前程。家庭、学校和社会必须形成合力,共同筑牢未成年人禁毒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关于将溴啡等4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 

2024年6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公告,将异丙帕酯、依托咪酯等4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上述物质,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毒品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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