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路带人出事故谁担责?

广水法院鼓励助人为乐与保护民事权益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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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0-24     浏览量: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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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水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既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运用法律手段鼓励助人为乐,原被告在领取判决书时均表示服判,并当庭履行了赔偿款项。

原告徐某与被告郝某某在深圳同一工厂打工,2017年春节放假期间,被告郝某某开车回湖北,原告徐某提出让被告郝某某顺路带其回湖北老家,郝某某出于好意,无偿搭乘其共同返乡。因被告郝某某疏忽大意,未控制好行驶方向,导致其车失控后与道路两侧护栏相刮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徐某受伤,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等各项费用256445.18元被告郝某某则认为是出于好意无偿搭乘徐某返乡,原告徐某未系安全带,有过错。且原告由于未遵医嘱,坚持转院,导致病情加重,其后果应自行承担。

合议庭审理认为,顺风车司机郝某某搭载原告徐某没收任何费用,属于好意帮忙,是一种无偿服务行为。在出发前和乘车中被告郝某某均提醒系安全带,但原告徐某执意未系。故同乘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受伤时,作为免费同乘人员一方,应自行承担部分风险,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可酌情减轻被告的责任,对于原告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以支持,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9954.68元,酌定原告与被告对此事故承担责任比例以4:6为宜,遂判决被告郝某某赔偿原告徐某损失143973元。在庭审前后,审监庭做了大量释法明理工作,双方均表示愿意服从法庭判决。

承办法官张海评析:本案是一件典型好意同乘案件。好意同乘是一种无偿的助人为乐行为,更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应当得到鼓励。好意同乘的初衷不仅应予以肯定,亦应运用法律的手段在全社会树立“诚信友爱”的风气,因此要求驾驶人按客运合同一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就本案而言,完全免除被告的责任亦不妥当,好意同乘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乘车风险,驾驶人也不能因为无偿而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201710242.jpg201710241.jpg


供稿单位:办公室

信息编号:【2017】027

文稿作者:杨林如、张海

责任编辑:徐兆华

文稿审核: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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