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成立后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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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5-27     浏览量:551

5月25日,广水法院成立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后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广水检察院诉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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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于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广水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被告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余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经庭审质证,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证据以及被告提交的证据,双方均无异议,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要件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法庭经审理查明违法行为人朱双平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在广水市杨寨镇陈家河村朴树湾附近土地范围内采挖砂石予以出售。导致案涉基本农田和耕地遭受严重破坏,损害了当地生态环境。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本区域内土地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应责令违法行为人对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对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和耕地限期改正或者治理。但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没有及时依法履行职责,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在公益诉讼起诉人广水市人民检察院向被告提出检察建议之后,被告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履行检察建议意见,致使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受到侵害,构成违法履职行为。同时,被告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广水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后能高度重视,积极履职尽责,对违法行为人朱双平作出行政处罚以加强问题整改,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检察建议能及时予以书面回复。特别是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能积极邀请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广水市人民检察院到现场指导整改工作,迅速在湖北大华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协助下制定了详细的耕地治理方案,规划对案涉被破坏的基本农田和耕地在两年内及时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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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六个月内依法继续全面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修复被违法行为人朱双平破坏的广水市杨寨镇陈家河村朴树湾附近基本农田和耕地原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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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公开庭审时,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行政单位负责人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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