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为躲500万债务,串通他人伪造675万借条! 这场虚假诉讼终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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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14     浏览量:3264

“白纸黑字”的借条、看似合规的抵押合同、银行流水“佐证”的借款记录,当这些“完美证据”摆在法庭上,背后可能藏着精心设计的骗局。北京某科技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为规避离婚后应支付的500万债务,竟串通亲友伪造巨额借款、虚构抵押关系,通过多轮虚假诉讼阻挠债权人受偿,让司法程序沦为其逃债的“工具”。这场持续四年、横跨京鄂两地的虚假诉讼闹剧,最终以三名被告人身陷囹圄、付出惨重代价告终,也为那些妄图钻法律空子的人敲响了警钟。

基本

王某与蒋某原为夫妻,在北京打拼多年,事业成功。2016年3月,二人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约定,蒋某将自己所分得500万元,出借给王某,王某购置价值千万的豪宅。2019年,为逃避偿还前妻的借款责任,一直未还款的王某动起了歪心思,伙同亲戚王某甲、王某乙签订虚假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还通过银行转账、取现等方式,伪造了总金额675万元的借款凭证——其中550万元为虚构借款,125万元为虚假还款记录,全套“证据”看似天衣无缝。

2019年10月,蒋某在多次催要借款未果的情况下,将王某起诉至北京市某区法院,该院判决王某偿还蒋某借款500万元。但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房屋设立了王某甲、王某乙的虚假“抵押债权”,导致蒋某的债权不能实现。为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蒋某向北京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王某与王某甲抵押合同无效。王某提交的完整的“虚假证据”,让她接连在一审、二审、再审中败诉。

2022年2月,王某的另一债权人黄某申请法院拍卖该房屋并进行分配,王某、王某甲申请参与分配。因蒋某提出异议,北京市某区法院以王某的抵押债权未经生效判决确认为由,未认定王某甲享有分配资格。

2023年5月,担心法院撤销王某甲的分配资格,被告人王某再次铤而走险,指使王某甲、王某乙拿着事先捏造的证据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550万元和全部利息。因所谓的原、被告双方密切配合,致使广水市人民法院基于上述捏造的事实作出王某甲胜诉的民事判决。同年7月,王某甲向北京某中院要求确认案款分配资格。但法官审查后,认为王某甲举证存在较多疑问,遂作出延后开庭的决定。

2023年11月,蒋某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经法院调查核实,这场持续四年的虚假诉讼终于败露。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予以再审。同年12月,广水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王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3年12月,广水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主动向北京某中院申请撤回财产分配申请。蒋某分配资格获法院确认,500万元债权得以实现。在王某等人再三要求下,蒋某出具了谅解书,对王某等人予以谅解。2024年10月,公诉机关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公诉,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甲、王某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条规定,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甲、王某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错误裁判, 其行为均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蒋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罪。其中,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系主犯;王某甲、王某乙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受害人的债权已经实现,并对三被告人予以了谅解,矛盾已经得到化解。综合该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被告人王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王某甲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王某乙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寄语

本案撕开虚假诉讼的“伪装”——它不仅是简单的“说谎”,更是对司法公正的公然挑衅。司法程序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却被王某等人用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不仅让债权人蒋某陷入漫长的维权之路,更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本案的判决清晰传递出一个信号:虚假诉讼绝非“零成本”,无论伪装得多巧妙,伪造的证据终究经不起法律的检验,参与其中者必将付出相应的刑事代价。同时也提醒公众,遇到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心存侥幸妄图钻法律空子;债权人在维权过程中若发现对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行为,要及时收集证据、积极申诉,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司法机关也将持续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筑牢司法公正的“防火墙”,让公平正义不被虚假谎言所蒙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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