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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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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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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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人事、宣传教育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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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察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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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履行监察职能外,负责全院各类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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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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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院领导组织政务工作;办理相关会议事务;组织办理建议、提案;起草文件管理档案、文电、机要、密码、保密工作;调查了解审判工作中执行法律政策的情况;编发简报等报道工作;负责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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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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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院的武器、服装、车辆;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和法庭的基础建设,制定法院专项建设实施计划,专项经费申报和监督使用;负责机关及法庭的车辆管理,房地产管理,财务管理,诉讼费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值班安排和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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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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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办理刑事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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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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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理跨法庭辖区的刑事自诉案件、审理最高法院等六部委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八类刑事自诉案件;审理上诉发回、院长交办的刑事自诉案件;审理少量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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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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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理来院起诉的全市范围内和院长交办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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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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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理全市范围内的商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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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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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理全市范围内的商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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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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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非诉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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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案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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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立案审查;办理立案手续;移送案件;接待、处理来信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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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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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理全市企业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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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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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院法医鉴定工作;需要司法技术鉴定的,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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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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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理各类抗诉、申诉和院长发现交办的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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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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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院执行工作的管理和协调;负责刑一庭审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负责民一庭、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负责法庭审结生效后三个月内未执结案件的执行工作;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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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决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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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民二庭、审监庭和破产合议庭所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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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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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民三庭案件的执行工作;负责法庭跨市、县案件的执行工作;负责执行全院自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工作;负责刑二庭审结各类案件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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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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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执庭、押解工作;处理突发事件、平息暴力抗法;负责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协调配合有关案件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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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法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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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本辖区内标的在
10万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办理自诉人、被告人均在本辖区内的刑事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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