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蔡河法庭审结一起非同寻常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殷某某持被告余某某亲笔签名的借条诉请还款,被告则当庭指认该借条系遭暴力胁迫所写,反诉撤销。经审理,法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规定,判决撤销该借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原告殷某某(男)、被告余某某(女)2018年结婚,2022年登记离婚,约定女儿由殷某某抚养,未对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双方仍共同生活至2024年底,期间资金往来频繁,彼此及亲友间经济关系复杂。2024年11月,因女儿欲在广州就读,双方将广州房产公证归余某某所有,约定女儿改由余某某抚养。后原告得知被告结交了男友,认为其出轨,双方因情感和经济问题经常发生纠纷,原告回到广水居住。经协商,原、被告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广水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双方相约到公证处公证。2025年4月2日上午,原、被告在公证处路边见面,原告殷某某提出共同生活期间经济结算问题,并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原告气愤之下,用剪刀剪下被告头发,被告挣扎中手指被剪刀划伤。停止冲突后,殷某某写下一份借条,让被告余某某在借款人处签名。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基于特殊身份关系,在结束同居关系,就财产问题协商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及金额,并转化为借款关系时,往往受情感纠葛、财产状况及子女抚养等多种因素影响,若案涉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使与双方之间转款情况不相吻合,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约履行。关键在于案涉借条的形成是否为被告余某某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余某某受邀前往办理房产公证时,原告殷某某提出要求被告偿还共同生活期间给付的款项,被告余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殷某某没有与之继续协商,而是当即实施了剪头发的暴力行为。后在较短的时间内,按自己核算的金额写下借条,交由被告签字。殷某某此前的行为可以使余某某认为,再次拒绝可能会惹怒殷某某及遭受暴力。在此情形下,即使余某某在签字时没有表现出抗拒,亦不能认定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殷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持剪刀泄愤后,借条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及金额系双方在冷静协商、平等表达意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后形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认定余某某是在受胁迫情况下在借条上签字,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依法判决撤销该借条,驳回殷某某要求余某某还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具有法律效力。行为人可经平等协商,在合法自愿前提下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切莫采取不当手段强迫对方违背真实意愿,否则,即使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也存在被撤销的风险。胁迫行为本身违法,以违法手段取得的所谓“债权”,不仅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甚至可能造成一定后果并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民众应恪守法律底线,以理性合法方式处理情感及经济纠纷,以维护平等、和谐的社会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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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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