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作案骗取钱财 自食恶果受到惩罚
——两名诈骗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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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6-30     浏览量: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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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广水市人民法院对流窜到我市诈骗作案的两名罪犯作出一审判决:李绍珠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刘慧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日,被告人李绍珠(男,现年29岁,福建省仙游县人),刘慧云(女,现年41岁,云梦县人)受名叫“阿模”的一外地人雇请,从孝感市窜至我市应山办事处诈骗。在“阿模”的策划下,被告人李绍珠装扮“台湾名医”的孙子,被告人刘慧云负责寻找被骗对象。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慧云以寻找台湾回来的名医为女儿看病为由,在应山许家井菜场骗取受害人黎某某(女,42岁)的信任,将其引至本市建设银行旁边一巷内,介绍给早已在此等候的被告人李绍珠。李绍珠谎称其爷爷能为人治病消灾,但必须诚心拿出全部家当做贡品,次日如数退还,方能治愈。被害人黎某某信以为真,随即从本市信用联社取出人民币3.8万元交给被告人李绍珠。二被告人骗得钱财准备乘车逃离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查获被骗的现金全部退给被害人黎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绍珠、刘慧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文:刘彰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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