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间通过微信转账进行资金周转常有发生,但若对方久拖不还且未曾出具借条,出借人能否仅凭聊天记录要回借款?
案情简介
熊某与向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至2023年间,向某多次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熊某借款。基于朋友情谊,熊某通过微信陆续向向某转账38笔,总计14150元,并且双方未签署书面借条。向某仅归还了700元,剩余13450元经熊某多次催讨一直未还。2025年4月,熊某通过微信向向某发送消息:“拖欠熊某13450元的借款,请结清!”向某回复道:“我还是那句话,会还的。”然而,此后向某并未履行还款承诺,熊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向某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服务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熊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完整清晰,能够证明其向被告向某支付款项14150元及对方还款700元的事实。双方2025年4月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熊某已明确催告欠款金额为13450元,而向某回复“会还的”,该行为构成了对债务关系的自认。综合转账凭证与聊天记录,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明确的借款金额。因此,法院对熊某要求向某偿还借款本金134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及法律服务费的请求,因熊某未能提供双方约定利息及维权费用由被告承担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某偿还原告熊某借款13450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两个要件。在熟人间的借贷中,出于信任往往不立书面字据,一旦发生纠纷,出借人常面临举证难题。本案中,原告熊某首先举证证明了微信账号的持有人分别是原、被告,其提供的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又证明了资金交付的事实,而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向某“会还的”的答复,是对借款事实的直接确认,有效补强了借贷合意的证明,将零散的转账串联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判决原告胜诉。
法官提醒:朋友间资金往来,应增强证据意识。第一,尽量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金额、利息、期限;第二,若情面难却未立字据,在转账时可利用备注功能标明款项用途为“借款”;第三,注意保存完整的催收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一旦对方在沟通中确认债务,该记录便成为关键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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