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楼上空调外机“鸠占鹊巢”,楼下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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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23     浏览量:355

高层住宅中,自家预留的空调机位被邻居占用,导致空调“无处安身”,该怎么办?广水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空调外机安装纠纷案,用一份判决给出了清晰的答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居住在某小区1号楼2单元1604室,被告金某居住在同小区1号楼2单元1704室。被告金在安装空调外机时,发现自家飘窗顶板上方的空调间被18楼住户占用,便将两台空调外机安装在了自家飘窗下方的空调间内,而这个位置正是原告1604室预留的空调机位,导致原告无法安装空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并经物业公司调解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拆除占用的空调外机。庭审中,被告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和物业合同未明确飘窗上下空间归属,且物业公司未统一指导安装位置,17楼上下的空调机位均被占用,自家无处安装空调外机。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小区开发商在规划设计时,明确空调外机应安装在本层飘窗顶板上方的空调间内,物业公司也制定了统一的空调安装指导方案,并在与业主签订的装修装饰协议中约定,安装空调需经物业指导,确保上下一致。该小区同户型的202户装修住户中,193户均按要求将空调外机安装在自家飘窗顶板上方的空调间内,形成了统一的安装惯例。被告擅自将空调外机安装在下层预留机位,违反了小区的安装规范和惯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占用原告预留的空调机位安装外机,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已构成侵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将安装在原告预留机位的两台空调外机搬离,并自行承担拆除费用。

法官说法

本案中,纠纷看似发生在原、被告之间,实则根源在于18楼住户首先占用了被告金某的空调机位。 18楼住户的行为,构成了对金某合法权益的侵害。然而,金某向物业投诉未果后,并未选择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另行起诉等合法途径向18楼住户维权反而选择将自家空调外机安装在楼下邻居的专属机位上。这一行为,使其从本来的受害者转变为了新的侵权者本案判决清晰地表明: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绝不能成为转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理由。

那么,当业主遭遇类似情况时,应如何正确维权呢?

首先,应遵循 “友好协商、社区调解优先” 的原则。主动与邻居沟通,并及时向物业公司反映,由物业依据管理规定进行调解。这不仅成本低,也有利于维护邻里和谐。

其次,要注重证据固定。保留好购房合同、户型图、物业装修管理协议等能证明机位归属的文件,并对被占用的机位现状进行拍照、录像,保存好与对方及物业的沟通记录。若前期调解无效,业主可以向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如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部门等投诉举报,请求其责令改正。

最后,当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时,权利人应果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本案的审理结果也再次明确,法律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力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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