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通过精准界定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明确各方过错责任比例,为农村农机维修、设备检修等劳务活动中的风险防范与纠纷解决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安陆市某养殖场实际经营者蔡某,因场内的喂料机突发故障,联系了长期从事农机维修的翟某上门检修。翟某随即叫上应某一同前往作业,两人在拆除并更换喂料机搅笼的过程中,应某站在蔡某提供的木质架梯上,为电机拧紧螺丝时不慎摔落,后脑勺着地受伤。事故造成应某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发性腰椎骨折、继发性癫痫等严重后果。其先后在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武汉协和医院、武汉明州康复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产生医疗费用19万余元。事故发生后,蔡某垫付4000元,翟某垫付35000元。因后续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应某将翟某、安陆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蔡某、安陆市某养殖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已产生的医疗费,并保留就后续产生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另行主张的权利。庭审中,各方争议焦点集中在法律关系认定与责任承担上:蔡某主张其与翟某系承揽关系,自身无过错不应担责;安陆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安陆市某养殖场均辩称与事故无关,拒绝承担责任;翟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为维修喂料机使其恢复正常运转,将工作交由翟某独立完成,并在维修结束后一次性支付报酬,双方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构成承揽关系;翟某长期雇请应某从事维修辅助工作,由其安排工作并支付报酬,应某提供劳务服从翟某的管理和指挥,双方成立个人劳务(雇佣)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安陆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案涉维修及受伤事实存在关联,安陆市某养殖场仅为场地出租方,亦无证据证明其设施设备存在缺陷并导致事故发生,故安陆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安陆市某养殖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任划分方面,翟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取得农机维修相应资质,亦未提供安全作业条件、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存在主要过错;蔡某作为定作人,将农机维修交由不具备资质的翟某完成,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应某在登高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安全防护装备,自身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亦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综合全案事实及各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翟某赔偿原告应某医疗费107975.91元,被告蔡某赔偿原告应某医疗费49079.96元,同时驳回原告应某对安陆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安陆市某养殖场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广大经营者、用工方及劳务提供者,在乡村生产经营和劳务活动中,要严格区分承揽与劳务法律关系,经营者委托维修、施工前务必查验从业人员资质,签订相关协议并落实安全保障义务,劳务提供者在从事高空、机械等危险作业时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规范操作、做好防护,拒绝接受无资质、无安全保障的作业任务,同时注意区分个人、合作社、养殖场等不同主体的责任边界,受伤后及时保存好相关证据,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安全、规范、有序的生产用工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接受劳务一方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提供劳务一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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