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广水市人民法院不断优化司法便民利民举措,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大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公证、诉讼等多元化的解纷方式,大量矛盾纠纷通过调解方式得到妥善解决。截止目前,受理诉前调解案件973件,调解成功410件,利用音视频调解成功338件。
案情简介
申请人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水农商行)与被申请人广水金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汇公司)、罗某、董某因2016年4月30日申请人广水农商行与被申请人金汇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广水农商行向金汇实业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合同签订后,广水农商行依约于2016年4月30日向金汇公司发放贷款500万元。借款到期后,因金汇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3月31日,广水农商行与被申请人金汇公司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将贷款到期日变更为2018年2月15日。2018年3月27日,广水农商行与金汇公司再度就上述贷款签署《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将上述贷款的到期日调整至2020年2月15日。尽管广水农商行与金汇公司双方两度就上述借款达成展期协议,但金汇公司仍存在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违约情形。其中,上述贷款的利息仅支付至2017年12月21日止,引起争议,申请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广水市人民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经过及结果
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牛继军在分别联系农商行法定代表人聂某及金汇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并向各方了解情况后得知:金汇公司方面,因疫情影响,企业生产一度处于停滞状态,从而导致银行贷款还款滞后,也带来了贷款逾期面临的信用问题;而农商行方面,因银行内部管理规定,企业贷款不能按期偿还可能导致银行内部规则问题。为尽最大可能维护企业的生存,促进其发展,我院调解员从“情”出发,辩“法”析“理”,经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金汇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前向广水农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对于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因该笔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原告农商行同意予以豁免处理;农商行对拍卖、变卖被告董某名下的两套不动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典型意义
优质的营商环境是经济发展的沃土,而法治是最有力的保障。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显著变化,导致我国部分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此种背景下,广水法院坚持善意文明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服务“六稳”“六保”。本案中,人员调解员努力调处纠纷,全力保护市场主体,帮助企业化解经营风险,彰显了司法促发展、稳预期、保民生的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