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相聚小酌本是常事,但若有人在饮酒后突发疾病不幸离世,同席者及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案 情 回 顾
2024年11月21日中午,张某组织3位朋友在本市某酒店包厢内聚餐,期间4人饮酒交流。途中张某自行走出包厢,于酒店大厅沙发休息,酒店老板娘在与张某交谈过程中发现其状态异常,就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实施抢救,但张某仍因心源性猝死不幸离世。
事后,张某的子女认为共同饮酒的3位友人未尽到安全注意、照顾及救助义务,诉至广水市人民法院,要求3人与涉事酒店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5万余元。
法 院 审 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从事民事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共同饮酒人存在劝酒、逼酒等过错行为。监控视频显示张某走出包厢时意识清醒、行动自如,其从突发疾病到死亡时间极短。涉事酒店在发现异常后已尽到合理的及时救助义务。张某子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父亲死亡与共同饮酒者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本次聚餐的发起人,应对自身健康状况及饮酒后果负有首要责任。同饮者之间负有相互提醒、劝阻过量饮酒等一般性注意义务,但该义务并非无限责任。综上,广水市人民法院驳回了张某子女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的子女不服,上诉至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 官 说 法
共同饮酒属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本身并不构成违法。但饮酒人应当自觉控制饮酒量并注意自身安全。同饮者之间负有适当的提醒、劝阻和帮扶义务,但该义务应以合理范围为限。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坚持过错责任原则,依据证据认定事实。若不能证明同饮者存在过错,则不应苛责其承担赔偿责任。这既是对逝者的尊重,也是对生者的公平。
法院提醒:饮酒要适量,聚会须谨慎。一旦发生意外,应依法理性维权。唯有文明、适度饮酒,才能既享受聚会的欢愉,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