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树欲静而风不止”到“案既结事亦了”
——刑二庭立足和谐审理自诉案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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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6-12     浏览量: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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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刑二庭在近几年审理刑事自诉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析案件特点,抓住有利因素,运用有效方式,化解各方矛盾,从而达到了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案号:(2007)广刑初字第2号;案由:故意伤害;结案方式:调解。

     陶某(自诉人)和杨某(被告人)原本是多年的好朋友,他们之间互相帮助,亲密无间,堪称知己。然而,2007年1月的一天,二人为欠款纠纷发生争执,因情急当头,言语不慎,滋生出一场殴斗。结果杨某挥拳击中陶某嘴部,造成3颗牙齿脱落,法医鉴定为轻伤。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了查处,并就民事赔偿做了调解工作,当时受害人陶某勉强同意了调解,杨某也依《调解书》给予了赔偿,且双方都表示再无其他争议。然而事隔不久,陶某思前想后,认为自己的人格、身体和精神均受到了很大的伤害,如此的调解说服不了自己。遂于2007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案件受理后,合议庭对此进行了认真讨论分析,认为:从表面来看,它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案件,但实际上具有独特的一面,为什么亲如手足的朋友一时间变成了不共戴天的敌人?为何经公安部门调解双方同意结案且无争议,却又向法院提起自诉?其中必有隐情。经过细致地询问,方知陶某在杨某困难的时候向其借出8万元现金,杨某一直未还。在陶某催要之际,杨某不冷静,出言不逊,引起事端。这是案件的起因,也是案件的“病灶”。在审理过程中,该庭紧紧把握这一特点,在两方面狠下功夫,一是不断向双方阐述“朋友”与“敌人”之间的辨证关系,深刻剖析“朋友之道”和“人际之道”;二是严肃指出被告人的错误和过失,督促其向曾经的好友陶某做出深刻检讨并迅速归还欠款。最终,自诉人陶某撤回了对杨某的刑事指控,并自愿放弃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请求,二人重归于好。

     案后思考:假如该庭受案后机械照搬法律规定,仅注重伤害的事实和结果,依法判决杨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个案审结不会有什么问题,但其社会效果却有质的不同。社会需要多一份和谐,少一份躁动,案结事了就是法官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大贡献。
   
(院办公室徐兆华根据刑二庭报送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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