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枝独秀”到“两艳争芳”
——刑二庭立足和谐审理自诉案件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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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6-30     浏览量: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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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刑二庭在近几年审理刑事自诉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析案件特点,抓住有利因素,运用有效方式,化解各方矛盾,从而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

     案号(2006)广刑初字第7号,案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结案方式:调解。

     广水市民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孝感市天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是两地明星企业,多年来两者之间一直有着不错的业务往来,合作相当愉快且经济效益良好,为两地的经济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得到了两地市政府的肯定。

     但孝感天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没有把握好产品质量这一关,使广水市民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蒙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2006年3月30日,广水市民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孝感市天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刑二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当前的经济政策认为,虽然本案有证据证明该产品有“伪劣”之嫌,但生产者主观故意并不明显。鉴于被告生产的产品确实造成了自诉人经济损失,且自诉人尚欠被告单位的往来货款的事实,该庭紧紧把握这一因素,立即展开对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付出定有回报,细致必出精品。经过我们讲刑法,谈诚信,论经营,说大局,进行了富有理性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有了共同的认识:企业要发展,需要我们再次携手共进,正应了:一枝独秀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矛盾化解后,自诉人撤除了刑事指控,货款也及时到位。结案后,两个企业在两地经济发展中继续扮演着明星角色。

     案后思考: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企业,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也需要法律的护航,在一望无际的海洋上,千帆竞发,即使是正常航行,也难免有磕磕碰碰的时候,护航是关键,而护航不能只护自己身边的船只,只护那些大船和有美貌外观的船,更不能保护那些横冲直闯不讲规则的“海盗船”。法律工作者要有大局观念,应该把具体的工作溶入大局中,结合实际创新发展。

(院办公室徐兆华根据刑二庭报送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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