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网购电动车“货不对板”,能否主张“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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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23     浏览量:1012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常遇到商品与宣传不符的“货不对板”情况商家这种行为是否必然构成欺诈?消费者能否直接要求“退一赔三”?我院近期审结的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对此类常见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概要

2024年10月,刘某在拼多平台“某运动户外官方旗舰店”花费4599元购买了一辆标注为“48/60V800W变挡”的电动三轮车。下单前,刘某将商品配置图发送给客服并询问是否为此款,客服回复“嗯嗯”表示确认。然而收货后,刘某发现车辆并不具备变挡功能。经与商家沟通,对方表示将变挡车辆与不变挡车辆差价补给刘某,但刘某不同意。因协商未果,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即13797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该商家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商家交付的车辆无变挡功能,与约定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退货退款及运输费用的违约责任。

针对刘某主张的“欺诈”及“退一赔三”,法院指出:商品销售页面同时展示了“800W变挡”与“800W不变挡”两种配置,刘某下单时未明确表达购买“变挡款”的意图,亦未就两款配置差异进一步询问。在此情况下不能认定商家就案涉车辆是否变的情形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也不能充分证实商家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且案涉车辆不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商家事后亦作出了退还差价的承诺,并未使刘某的合法权益明显受损,表明其行为更接近因疏忽造成的“过失违约”,而非具有欺骗故意的“欺诈”。一审判决商家退还刘某购车款并自行承担案涉电动三轮车的运费刘某主张的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刘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法官说法

法律对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极为严格,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消费者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消费者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购买决定。本案中,商家虽未按约定发货,但其商品页面清晰展示了不同配置选项,且事后主动提出补偿,难以认定其存在欺诈故意。因此,该行为属于履约过程中的过失性违约,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需要明确的是,“过失违约”与“故意欺诈”具有本质区别。法律对欺诈行为设定“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旨在严厉打击恶意欺骗、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而对于一般违约,则主要通过退货退款、承担运费等方式弥补消费者损失,重在恢复交易公平。消费者在日常购物中注意保留好购物凭证、聊天记录与商品照片,依法、理性维权,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网络消费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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