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办婚礼未登记结婚,分手后是否退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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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16     浏览量:72

基本案情

郭先生和程女士于2021年4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21年9月1日,郭先生为准备结婚,通过自己的母亲向程女士转账彩礼钱10万元,之后郭先生以现金方式向程女士支付彩礼,分别为4万元和4万8千元。2021年10月双方在郭先生住所地举办婚礼,因此时程女士未满20周岁未达法定婚龄,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2年3月,儿子郭某某出生,程女士怀孕及产子后在郭先生家中与郭先生共同居住生活。2023年4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和结婚登记事宜发生争执,两人遂分手,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23年7月,郭先生诉至广水市人民法院,要求程女士返还彩礼188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郭先生和程女士虽因程女士未达法定婚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已经在郭先生老家举办婚礼。程女士在怀孕至2023年4月期间在郭先生家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并育有一子,两人均为家庭生活有所付出。这种情况下,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时,如果仅简单地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则对女方是不公平的。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在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生育小孩及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被告程女士应向原告郭先生返还彩礼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农村地区,人们习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举行了婚礼,就进入了实质的婚姻阶段,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返还彩礼不能一概而论。

上述法律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同居共同生活的,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年,且已生育一子,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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