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九号、爱玛等品牌的二轮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实则多数已超出电动自行车标准,被认定为机动车。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对事故责任划分的“杠杆效应”将被急剧放大,最终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5日凌晨,被告彭某某(未成年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系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从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八一村驶往东大街。3时30分许,彭某某驾车沿广水市应山办事处通村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八一福邻小区路段时,因未使用灯光操作不当,导致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与前方同向徐某某拉着的铁制手推车相撞,造成徐某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5年5月26日死亡。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彭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之后徐某某的继承人与被告就赔偿事项未达成合意,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经审理,因被告彭某某为未成年人,为维护被告身心健康,法官多次组织被告彭某某的监护人与徐某某的继承人调解,最终徐某某的继承人与被告彭某某的监护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彭某某及其监护人向徐某某的继承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65741.15元(已经支付65741.15元),剩余200000元于协议签订之日2025年10月15日支付150000元,未支付款项50000元于2026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徐某某的继承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并不得再就2025年5月25日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再行主张权利。
法官说法
很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孩子骑行“电动车”持放任态度,认为危险性较小,但其实存在很大的风险。
首先,电动车可能是“机动车”,交强险绝不能少。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动车使用电驱动功能行驶时,最高车速不应超过25km/h。最高车速>25km/h、电机功率>400W或整车质量>55kg的电动车,均属于电动摩托车范畴,需按机动车管理。法律明确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未投保发生事故,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超出部分再按责任划分分担。若因未投保交强险导致受害人无法获得法定赔偿,车主及使用人需承担额外法律责任,切勿心存侥幸。
其次,未成年人骑行,监护责任重于泰山。未成年人驾驶车辆上路,本身就存在安全意识不足、应急能力欠缺等问题。本案中徐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其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最终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监护人责任的明确规定。家长作为监护人,不仅要教育孩子遵守交通规则,更要严格把控骑行资格,未满法定年龄不得骑行机动车属性的电动车,骑行非机动车也需做好安全防护。监护缺位就是安全隐患,一时疏忽可能酿成终身遗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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