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因餐馆拉客引发冲突,原、被告双方从争执到动手,最终法院依法厘清责任、核定损失,明确互殴不属正当防卫,精神残疾并非免责金牌,为群众化解纠纷提供清晰指引。
案情回顾
2025年12月7日,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印台二路,甲餐馆老板程某与隔壁乙餐馆员工张某因拉客发生争执。张某率先推搡程某,程某脚踢还击,并用瓷碗击打张某头部,张某捡瓷片反击,双方互殴中张某咬伤程某手背,经鉴定二人均为轻微伤。公安机关对双方均作出行政处罚。事后,张某住院8天,诉请赔偿20450元并要求赔礼道歉;程某提起反诉,索赔21190元。张某以二级精神残疾为由主张防卫免责,程某亦辩称系正当防卫,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因琐事冲突,未理性处理而互殴,均不构成正当防卫。张某推搡引发冲突,存在过错;程某持瓷碗击打头部,直接导致伤害升级,过错更大。结合事实、情节及张某特殊情况,法院认定张某承担40%责任,程某承担60%责任。赔偿方面,法院严格按票据与法律规定核定:张某合理损失4261.13元,程某赔偿60%即2556.68元;程某医疗费625元,张某赔偿40%即250元。对双方无证据支撑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赔礼道歉请求,依法全部驳回。
法官说法
互殴不等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需具备必要性、相当性,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本案中双方相互挑衅、动手反击,属于互殴行为,均不构成正当防卫。
精神残疾不是“免责金牌”。法律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但残疾人同样需遵守法律,不得侵害他人人身权利,不能以精神残疾为由逃避侵权责任。
索赔需有凭有据,虚高主张不支持。人身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医疗费、误工费等需提供票据、收入证明、医嘱等证据,无证据佐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虚高费用,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和气生财是正道。邻里、同行之间应互谅互让,理性处理矛盾。一时冲动动手伤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最终伤人伤己、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产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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