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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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8     浏览量:8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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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

意   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指示精神,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大格局,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19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及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就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党员、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违纪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必要时,应当立案审查调查。对于党员、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或者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第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考核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公务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害执行等情况,对有上述问题的党员、公务员,通过诫勉谈话、函询等形式,督促其及时改正。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碍执行的党员、公务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界树立诚信意识,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良好风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配合人民法院建立被执行人公示制度,及时将人民法院委托公布的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其他干扰、阻碍执行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将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被执行人特别是特殊主体履行债务情况、有关部门依法协助执行的情况、执行救助基金的落实情况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立案,并按规定侦查、报捕、移诉。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案件材料,经审查不符合立案规定的,依法出具不予立案法律文书;立案侦查后,依法撤销案件的,出具撤销案件的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报警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保障执行人员安全;依法协助查询、查找逃匿被执行人以及司法拘留工作。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收到人民法院《限制出境通知书》后,应当按照通知书要求,对限制出境的被执行人,停止办理出国护照、赴港、澳、台通行证等相关手续。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及时配合办理车辆查询、查封、扣押、变更过户等项事宜。电子监控和车辆年检系统中发现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需要配合查扣的车辆时,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执行部门。

第六条  检察机关在收到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

第七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有关政府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发现有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规定、违反法定程序、规定不适当等情形,不利于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应当依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救助工作。
  
第十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有关工程项目的前期情况及相关资料;对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依法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观念教育,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对社区矫正人员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当事人工作,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不动产权利、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等登记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不动产权利、采矿权等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并将有关情况现场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不动产权利、采矿权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利变更登记的,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经批准的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等资料。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涉案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拖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制裁措施。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将人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提供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被执行人不缴、少缴税款的,请求法院依照法定清偿顺序追缴税款,并按照税款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转让登记手续。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严格执行清算制度,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逐步将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录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案件的有关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有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实现链接,为执行联动机制的顺利运行提供基础数据信息。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联动措施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等法律文书,并送达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采取执行联动措施。有关协助执行部门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建议函等进行实体审查。对人民法院请求采取的执行联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解除相应措施。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成立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市综治委、市纪委、市监察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发改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中国人民银行广水市支行、市税务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执行联动机制建立和运行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政法委员会牵头,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执行联动机制顺利运行。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不依照本意见履行职责的,市人民法院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者报请执行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本意见贯彻执行,必要时,市人民法院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广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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