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冒用家长账号骑行共享单车并违反交规,已成为一个值得警惕的安全隐患。此类事故不仅频发,更常因骑行资质不合法导致保险失效,最终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下面的案例清晰地揭示了其中的法律红线与安全风险。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3日10时,被告徐某某(未成年人)驾驶共享单车,沿广水市思贤路西侧车道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驶至城郊办事处思贤路南门车站转盘路段调头时,徐某某闯红灯。与此同时,原告薛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广水市平洑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城郊办事处思贤路南门车站路段,薛某某也闯红灯,双方均未按信号灯行驶。为躲避对方车辆,薛某某采取避让措施,致使二轮摩托车滑倒。滑倒过程中,摩托车与徐某某骑行的共享单车在事发路段东侧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薛某某受伤。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和薛某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薛某某受伤后,在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薛某某的人体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需一人护理90天、营养90天,误工期为180天。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薛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经与富康社区综治办联合调解,最终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及其监护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徐某某及其监护人于2025年11月15日前赔偿原告薛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期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7000元,扣除前期垫付医疗费4000元,被告徐某某及其监护人还应赔偿63000元;原告薛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并不得再就2025年3月23日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再行主张权利。签订协议第二天被告徐某某及其监护人向原告薛某某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法官说法
法律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须年满16周岁,共享单车平台也要求用户实名注册并仅限本人使用。但在现实中,部分未成年人通过借用家长账号、冒用身份认证等方式违规骑行,甚至出现闯红灯、逆行等危险行为,严重威胁交通安全。一旦发生事故,保险保障可能无法生效。共享单车为用户投保的骑行意外险通常只覆盖“合法合规的实名骑行”,未成年人冒用账号骑行共享单车属违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事故损失最终往往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家长作为监护人,不仅应教育子女遵守交规,更须严格把关,禁止未满法定年龄的子女骑行上路。
“红灯停、绿灯行”是最基本的交通准则。本案中双方均闯红灯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闯红灯不仅扰乱交通秩序,更可能引发伤亡惨祸,违法者需承担主要乃至全部责任,面临罚款、扣分及高额赔偿。无论是驾驶机动车、电动车,还是骑行共享单车,都应敬畏规则,摒弃“抢一秒”的侥幸心理,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附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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