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起纠纷 管理责任需重视

------广水法院以案释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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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16     浏览量: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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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半年,广水法院审理6起因房屋漏水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从案件审理查明的情况看,发现此类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各方当事人对住房的认识仅停留在居住、使用、收租的观念上,不重视甚至不清楚自己有对房屋管理方面的责任。以下案例较为典型,应当引起居民重视。

2017年12月,601室的周丁回家发现楼上漏水将其房屋墙面、家具、地板及其他生活用品毁损。周丁在与楼上701室的刘某和原房主毛某等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承办法官查明,毛某、张某、周甲、周乙、周丙等于2012年共同将旧房改建成7层楼房。毛某将分得的701号房屋(顶层)出售给刘某。刘某购房后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亦未入住。周甲将分得的601号房屋出售给周丁。周丁对购买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2016年,五联建户共同出资10000元用于7楼屋顶瓦面的维修,并征询701室刘某同意后将施工场地设在其房屋内。施工完毕后,遗留在刘某室内的杂物堵塞了阳台的排水口,雨水没有及时排除造成漏水,给周丁房屋财产造成损失。经鉴定,周丁的各项损失为60749元。

审理过程中,各方均认为没有过错,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主审法官魏丽萍归纳3个案件焦点,对当事人进行耐心普法宣传:一是房屋管理义务和责任如何规定。根据物权法规定,五联建户作为房屋业主对涉案楼房屋顶负有维修义务,对遗留在刘某屋内的杂物负有清理义务,对701室没有门窗、外阳台没有被封闭的状况是知情的,应当预见遗留的杂物易导致阳台排水口堵塞。因五联建户没有尽到上述注意义务,是导致漏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负主要责任。但毛某、胡某与刘某之间房屋买卖行为与周丁财产受到损害没有直接关联,不是承担赔偿责任事由。二是刘某是否承担责任。刘某基于买卖关系对涉案楼房的701室享有占有、使用、受益权,同时还应当进行管理。被告刘某购房后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对漏水事故的发生,应当负次要责任。三是周丁在本案是否有过错。漏水事故发生后,周丁及时与楼上房屋买主和原房主进行了联系,并迅速将其屋内能够移动的物品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尽量将损失降低。周丁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各方同意赔偿损失,但就具体数额不能达成一致。合议庭依法判决周丁的各项损失60749元,由毛某、周甲、周乙、周丙、张某各自向周丁赔偿9112.35元,共计45561.75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胡某对毛某承担的赔偿金额负连带赔偿责任。刘某向周丁赔偿15187.25元。

由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数次调解,充分释法,宣判后,各方均服判不上诉,并表示在今后生活中一定加强房屋管理意识。


供稿单位:民一庭

信息编号:2018【073】

文稿作者:魏丽萍

责任编辑:徐兆华

文稿审核: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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