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被告签了合同,事后却称自己“不是真发包方”,以此拒绝支付工程款。法院明确认定:原告有权选择向谁要钱,名义签约方须承担付款责任。
案情简介
第三人某旅游公司与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约定,以被告名义对外发包某项目防护网安装工程,由第三人实际负责施工管理及工程款结算。2022年7月,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某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案涉防护网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竣工后,第三人工作人员与原告某建设公司办理了结算,确认工程价款为60余万元。其后,原告某建设公司向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被告以其并非实际发包方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受第三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被告与第三人之间构成间接代理关系。本案无证据证明原告在签订合同时知道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其与被告签订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仅被告一方存在虚假意思表示,不构成虚假通谋,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亦不能认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了实际合同关系。原、被告签订的防护网安装承包合同有效,应依约履行。
被告在本案中披露其实际合同相对方为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选择被告或第三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鉴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后,最终法律后果由第三人承担。第三人参与案涉工程款结算,符合其与被告的约定,显然得到被告认可,也符合其作为最终付款义务人的实际情况。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某建设公司工程款60余万元。
法官后语
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名义签约方接受他人委托,以自己名义替他人签订合同,将自己的信用与法律人格置于合同关系之中,合同相对方对委托关系不知情,属善意第三人,其基于对签约方资信状况的信赖订立合同,其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在间接代理关系中,善意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向委托人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向受托人主张权利,其权益受到最大限度保护。名义签约方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可能因此替他人买单。实际合同方欲通过隐名方式逃避法律责任亦不可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第二款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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