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警惕踩坑! 交通事故统筹合同的“雷区”与法律真相

字号:        

时间:2025-09-16     浏览量:319

在车辆运营的复杂环境中,不少司机为了降低成本、获取便利,选择了看似诱人的“交通事故统筹合同”。然而,当意外真正发生时,这些合同却常常成为一纸空文,令司机和受害者双双陷入困境。今天,就让我们深入剖析交通事故统筹合同背后的法律风险,以及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面临的种种问题。


基本案情

2024923日,李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湖北省云梦县前往河南省洛阳市,经长同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249公里5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毛某国驾驶的、载有李某华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毛某国、李某华受伤,两车受损,形成一起交通事故经鉴定,原告李某华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为27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毛某国、李某华无责任。案涉车辆挂靠在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该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了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事后,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原告李某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合同约定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广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除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侵权车辆的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相应赔偿。但本案中,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不具备保险业务经营资质,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章节的相关规定,亦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本案中一并审理。因此,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不属于本案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主体。

2025716日,法院最终判决如下: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华经济损失136747.6元;被告李某委、某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李某华经济损失35560.93元(上述两被告承担责任后,可依据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另行向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被告李某委、某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李某华鉴定费2780元;驳回原告李某华对被告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统筹合同在法律层面存在诸多风险,其中统筹公司不具备保险业务资质,这是其最大的“硬伤”。与正规保险公司相比,该类公司不仅没有严格的资金监管和赔付保障机制,而且也无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广大车主和车辆运营者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认清统筹合同与正规保险合同的区别,谨慎选择保险产品,避免因一时的疏忽而陷入法律纠纷和经济困境。只有选择合法、正规的保险,才能在事故发生时,真正做到有备无患,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据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