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法院向法人逃避执行“乱象”雷霆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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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26     浏览量: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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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中,用足用活《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回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向企业法人恶意逃避执行“乱象”雷霆出击,一批“钉子案”得到圆满执行。

我院执行干警在执行实务中发现,企业法人常有如下恶意逃避执行的“乱象”:一是法人代表有名无实,控股股东“垂帘听政”。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徒有虚名,即使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也鲜有人关心;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从不露面,接洽执行的企业人员动辄以“向老总汇报”为由,遇到实质问题“绕道走”,将执行事项一拖再拖;有的企业将年老多病的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导致强制执行措施中最严厉的司法拘留、“拒执罪”因企业法定代表人年龄偏大而一筹莫展。控股股东站在法人代表身后,决定企业生产经营,主宰企业命运,却不承担任何强制执行措施的风险,涉企案件执行难应运而生。 二是企业账户名存实亡,经营资金体外循环。许多企业与法院玩“躲猫猫”游戏,虽然多头开户但总是帐上无钱。有的企业表面上经营的红红火火,但法院东奔西走查询其银行存款,却鲜有斩获。执行人员虽然明知企业经营资金在其会计、法人代表、股东或者其亲戚亲属的私人银行账号中“体外循环”,但因其不是案件当事人而不敢冻结或扣划。三是网上银行瞬间转账,资金查控难奏实效。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为企业法人流转资金提供了方便快捷,也成为部分企业法人转移资金的有效手段。有的企业资金,一进银行账户即被通过“网银”瞬间转移,法院即使通过“远程查控系统”查得企业有银行存款,但查控手段常被“秒转”的网银所“秒杀”,很难实现冻结或扣划。四是厂房设备“零价”出租,老赖企业“变身”经营。有的负债过多的企业,另行注册成立一家企业,或者寻找一家“替身企业”“零价租赁”原企业的厂房设备,继续红火经营,实现了老赖的“华丽转身”。此情此举,致使法院既无原企业的“到期债权或预期收益”(即“租赁费”)可供执行,也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下难以实施对承租企业财产的强制执行。

针对上述企业法人恶意逃避执行的“乱象”,我院执行干警用足执行智慧,旁敲侧击,努力探索执行企业法人案件的“广水法院经验”:

一是揪出控股股东,向幕后“老板”雷霆出击。我院在执行河北某公司一案中,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一名73岁的农民,且不是公司股东,明显有悖常理,而公司重大事项都是由一名公司大股东、委托代理人决策,疑为“幕后老板”。随后,执行人员对该公司大股东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用“单位犯罪”中主体资格理论对其穷追不舍,直至迫使其代表公司履行了全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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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揭开资金面纱,向幕后“管家”雷霆出击。涉诉企业转移财产,将公司资金在个人银行账户内流转,已成为许多老赖企业的“潜规则”。为此,我们从公司财务总监、公司会计、控股股东及其亲属等个人银行账户入手,揭开公司资金“体外循环”的神秘面纱,向企业“幕后管家”的个人银行账户果断出击。我院在执行外省某钢铁企业一案中,该企业基本银行账户先后被40多家法院轮侯冻结,均一无所获。但我院执行人员发现,该公司拥有近万名职工,一直在正常经营,认定其企业资金必有“猫腻”,随后,我院执行人员详细研判该公司一名控股股东、副董事长个人银行账户中的交易明细,发现其账上资金明显不属个人收入,明显疑似单位资金,遂果断出手,将该副董事长的个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扣划178.3万元。该公司及副董事长不仅未敢提出任何异议,还迅速派员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将案件执行完毕。在执行外省市某有限公司一案中,我院执行人员突袭“网银转账”,在未将对方“打草惊蛇”的情况下,二名执行人员在公司开户行附近宾馆住宿,守株待兔,另二名执行人员在广水某银行每日查询二次,及时反馈查询结果,一周后终于将该企业银行账户内的一笔资金成功扣划。

三是撕裂“法人人格”,向股东成员雷霆出击。在“家族式”公司的涉执案件中,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已司空见惯,对此,我们突破“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思维定式,以否定“法人人格”为突破口,将公司股东及其家庭成员名下财产纳入执行范围,取得了意外收获。我院在执行武汉某有限责任公司时,发现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公司名下及夫妻名下的财产无踪可寻,但二人的子女名下共有九处房产,而子女名下的购房款系夫妻二人从公司银行账户转出,我院遂果断否定该公司的“法人人格”,将夫妻二人及其子女全部追加为被执行人,查封子女名下房产四处,迫使夫妻二人履行了执行义务。

四是砸碎合同面罩,向虚假弃权雷霆出击。我院在执行江苏省某市一企业的案件中,发现该企业将价值数千万元的机械设备“无偿租赁”给另一企业生产经营。对于这一明显有违“等价有偿”民事交易法则的企业行为,我院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据《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提起“撤销权”之诉,请求法院撤销被执行人的“零价租赁”行为。在诉讼过程中,三方当事人和解,被执行人从“无偿租赁人”处借款将债务代为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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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单位:执行局

  信息编号:【2017】016

  文稿作者:高峰

  责任编辑:徐兆华 

  文稿审核: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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