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产品的普及和安防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在自家住宅周围安装监控摄像头。然而,摄像头在守护自家安全的同时,也可能因安装位置不当、拍摄范围过宽而触及他人的隐私边界。当“防盗”的需求遭遇“隐私”的保护,法律的天平应当如何倾斜?
案情简介
朱甲与朱乙系同村邻居,两家房屋东西相邻,均坐北朝南,朱甲的三间房屋位于朱乙房屋东侧。2025年7月,朱甲发现朱乙在其二楼窗户下外墙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朱甲认为该摄像头能够拍摄到其家门口区域,其家人的一举一动均在监控范围之内,严重侵犯其隐私权。2025年10月28日,朱甲之子向朱乙发送了《关于要求拆除或调整侵犯隐私监控设备的告知函》,要求朱乙及其妻子在收到该函三日内拆除摄像头或调整角度,确保拍摄画面不再覆盖朱甲家门口及私人生活区域。此后,双方经村委会及辖区派出所多次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朱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朱乙拆除监控摄像头。
法院审理
为查明事实,承办法官于2026年4月22日邀请该村村干部参加,到案涉现场进行了勘验。勘验查明:朱乙在其自建房二楼外墙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具备可旋转、可调节角度的功能,拍摄时会进行水平转动。在摄像头正常旋转、工作状态下,监控水平转动可辐射、覆盖至朱甲房屋前区域。
法院认为,公民房屋门前作为居民住宅的自然延伸,并非纯粹的公共场所,自家门前的日常活动、谈话、访客往来等信息,具有一定隐私属性。朱乙安装的摄像头拍摄范围已超出自家安全防护的合理边界,覆盖至朱甲房屋前区域,能够记录朱甲及其家人的出入规律、访客情况等私人活动信息,侵害了朱甲的隐私权。最终,法院判决朱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现安装在自家二楼窗户下外墙的监控摄像头。
法官说法
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
妨碍,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认定在家门口安装监控是否构成妨害,应从三个方面综合判断:一看目的,是出于正当安全需要还是带有针对性;二看范围,拍摄区域是限于自家空间还是辐射至邻居私密区域;三看方式,是固定角度还是可旋转设备,后者因其监控范围具有动态性,更容易被认定超出合理边界。若监控设备能够长期、系统地记录邻居的出入轨迹和生活规律,即便未拍摄到屋内,也可能构成对相邻方的妨害。本案系相邻关系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朱乙安装在自家外墙的摄像头具备可旋转功能,拍摄范围已覆盖至朱甲房屋门前区域,能够记录朱甲及其家人的出入规律和访客情况,法院据此认定该行为已超出合理防护边界,构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妨害,最终判令拆除。
法官提醒:安装监控设备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权利的行使须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建议广大居民在安装监控前充分考量拍摄范围,优先选择固定角度摄像头,避免将邻居的门口、庭院、通道等私密区域纳入监控视野,必要时可主动与邻居沟通协商,取得理解与同意,防患于未然。邻里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体谅,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多为相邻方考虑,共同维护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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