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税法】债权人能否越过抵押物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法院:合同约定优先!

字号:   大   中   小

时间:2026-09-03     浏览量:63

随着线上金融产品不断普及,贷款、担保已经走进日常生活。不少人碍于情面,在借款、担保文书上签下名字,却并不完全清楚签字背后沉甸甸的法律责任。近日,广水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该案有助于厘清保证人、共同借款人、抵押担保人的法律区别,读懂签字的分量。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8日,刘某红与广水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授信合同》,授信额度300万元。同日,刘某红以其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的房产设立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债权额200万元,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刘某妍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案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主债务人还是第三人提供,银行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提出抗辩。

2024年3月5日,刘某红依据授信协议向广水某银行借款200万元;同年3月8日,刘某红、刘某妍作为共同借款人办理“福e贷”额度借款,提款290000元。借款发放后,刘某红未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借款发生逾期。广水某银行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红偿还两笔借款本息,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刘某妍对2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福e贷”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庭审过程中,刘某妍抗辩,案涉主债务人已经提供房产抵押,银行应当优先处置抵押物,自己不应直接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主张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向其催收,应当免除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恪守约定。关于保证责任履行顺序,本案《最高额保证合同》已作出明确约定,即便存在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债权人有权选择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无需先行处置抵押房产,该约定对签约各方具有约束力,刘某妍该项抗辩不能成立。关于保证期间,案涉200万元借款债务并未超出合同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保证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不以诉前单独口头、书面催收为前提。案涉“福e贷”借款,刘某妍通过电子签约方式确认为共同借款人,应当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借款人刘某红逾期未还,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抵押房产已办理合法有效抵押登记,银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法院判决刘某红偿还两笔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广水某银行对案涉抵押房产在最高额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刘某妍对2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福e贷”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金融借款纠纷中,经常出现债务人自有不动产抵押,同时搭配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的混合担保模式。债权实现顺序遵循“约定优先、法定补充”的原则。第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人可以跳过抵押物直接向保证人追责的,该约定合法有效,保证人不能以“应当先处置债务人抵押物”来对抗债权人。第二,法定补充顺位。如果担保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法律要求债权人优先就债务人抵押物受偿,不足部分再向保证人追偿。第三,连带责任保证风险提示。连带责任保证,意味着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也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还债。保证人签字前务必仔细审阅担保范围、实现债权顺序等核心条款,充分预判自身风险;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债务人追偿。

对于保证人而言,金融文书签字具有严肃的法律效力,电子签约、人脸核验与纸质签字效力等同,切勿因人情随意签字,签字前务必看清自身身份是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还是保证人,精准预判法律风险。一旦逾期违约,将面临还款诉讼、财产查封、征信受损等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打印 关闭